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轉貼] 2010/03/19: 我反對「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的真正理由(作者:剛朵琳)

原文網址:http://gondolin.pixnet.net/blog/post/25941970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同志諮詢熱線聯合提出了「有婚沒婚,都是青年。有伴沒伴,都想成家!!」的訴求與連署,反對政府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並預計在 3/25 日召開記者會。
連署網址:http://www.my3q.com/home2/323/echo4127/54725.phtml
節錄重點如下:
我們都知道,法律上同志伴侶根本無法結婚,買房租屋一切只能靠自己,我們也知道,很多單身女男根本不要結婚名分,只想好好在一起,但是和異性戀夫妻一樣,既有生養孩子的規劃,也有上堂父母要照顧,難道這些青年人就沒資格成家?不值得政府鼓勵?在現在這個房價飆高,年輕人不吃不喝二十年也不見得買得起台北市一間中古公寓的時候,政府卻只獨惠結了婚的異性戀男女,我們要問,難道同性伴侶和單身者就沒有成家需求,不想買個房子好好過生活?

  但我覺得「成家」和「生育」在其中被混淆了。

  參考〈行政院施政報告‧立法院第七屆第四會期,民國 98 年九月〉
    貳拾肆、青年
    一、青年安心成家及創業輔導
    (一) 推動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鼓勵青年成家,並配合推動人口政策,以「減輕居住負擔」作為鼓勵結婚成家、生育子女之執行策略……(下略)
網頁:http://www.ey.gov.tw/ct.asp?xItem=59291&ctNode=1028&mp=1

  再看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簡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式」樹狀圖的最頂端那一項是:「鼓勵生育:協助新婚、生育子女之青年家庭減輕居住負擔」。
網頁: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652&Itemid=183

  另外,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即時新聞 PDA 3/16 號的文稿:「鼓勵生育子女加重育有子女家庭的積分,民國 100 年『青年安心成家』增列 8 億 」。
  其中提到「江部長說,我國生育率已成為全世界最低,台灣社會面臨空前未有嚴峻的挑戰,為了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鼓勵青年成家生子,提升我國生育率,『青年安心成家』專案以鼓勵結婚成家、生育子女為主要政策目標。 」
  從本文稿底下的附件可看出,今年政策新增購屋優惠評點積分,其中加權最重的除了年收入外,就是子女數目。
網頁:http://pda.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270&Itemid=15

  綜合上面的資訊,我想政府推動「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的主要目的其實就是為了因應台灣世界倒數的生育率。但政府顯然把「生育」和「成家」錯誤地綁在一起,雖然生育有加權,但成家即有補助
  但既然政府推動這個法案的初衷是在「鼓勵生育」而非「成家」,這次同志們所抗議的「同性伴侶也想成家」似乎好像就有點偏掉。雖然我還沒弄清楚政府的成家方案有沒有適用於領養子女(青年成家作業規定中只有定義「育有子女」卻沒定義「子女」)。但熱線提供的問卷中也只提及關於房租、房貸的部分,而未提及有無領養子女計畫等,只有第九項有「伴侶或自己的孩子」這個選項。但如果同性伴侶沒有生育計畫,那自然不合於政府此法案「鼓勵生育」的初衷。
  所以問題其實就是在於政府預設了(異性戀)「成家」是為了「生育」。而這或許才是我們要抗議的部分:政府如果是為了「鼓勵生育」,那麼便不應補助未生育的家庭,而應只能以生育事實作為補助標準。否則的確就是厚此薄彼,忽視單身者或同性伴侶。而如果要以生育事實作為補助標準,則也不應忽視「育有子女」(借用規定中的詞彙)的單身者與同性伴侶。
  但無論如何,如熱線與婦女新知聯合聲明中說的「我們要問,難道同性伴侶和單身者就沒有成家需求,不想買個房子好好過生活?」似乎就有種未搔著癢處的感覺,畢竟政府推動此法案的目的不在於買房,而在於生育。但因為政府自己混淆了二者,感覺這聲明也跟著有點焦點跑掉的感覺。

2010.3.19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我的 2010 年推薦電影

2010 年是指觀看電影的年份。
電影名稱是粗體者代表大推。
電影排列順序與推薦程度無關。

[電影院]
Los abrazos rotos 破碎的擁抱 (Broken Embraces,2009,Pedro Almodóvar)
http://www.imdb.com/title/tt0913425/
西班牙

[電視頻道]
我推薦的公廣集團播映的劇情片 (2010 年):http://darkmorass.blogspot.com/2010/04/drama-films-on-tbs.html
我推薦的公廣集團播映的紀錄片 (2010 年):http://darkmorass.blogspot.com/2010/02/my-recommended-documentary-films-in.html
我喜歡的 HBO 和 Cinemax 播映的電影 (2010 年):http://darkmorass.blogspot.com/2010/01/hbo-cinemax-movies2010.html

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我推薦的原住民新聞雜誌:2010 年

原住民新聞雜誌 (News Magazine) 是原住民族電視台 (TITV) 製播的節目。
粗體代表大推或推。
點按連結可閱讀簡單的節目介紹。

2010/03/05 (#597-1) 劃線危機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22
2010/03/05 (#597-2) 民宿,春燕難歸?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23
2010/03/26 (#600-1) 為孩子開一扇窗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31

2010/04/09 (#602-1) 種下希望的種子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38
    和《為孩子開一扇窗》一樣是談部落托育。
2010/04/23 (#604-1) 原住民 No 空殼自治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44
2010/04/23 (#604-2) 敬我的土地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id=145

原視新聞網  http://web.pts.org.tw/titv/news/main.php
原住民新聞雜誌  http://web.pts.org.tw/titv/titv_magazine/index.php
原住民新聞雜誌線上收看  http://web.pts.org.tw/php/news/abori/main.php

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新聞] 2010/03/03: 禁止同志社團,北市教育局認錯

台灣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03/131/21c0m.html

日前台北市教育局發文給各國高中及高職一紙公文,內容要求各學校防止同志社團,內容明顯歧視同志。2 日上午多個同志團體到市政府前抗議,台北市教育局也表達道歉之意。

忽視同志生命經驗

這份公文是台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在審查同志公民運動時發表的意見,內容為:「台北市政府應設置跨局處平台,檢討同志公民政策,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並研議如何防止高中、職(含)以下學校社團,假藉該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由民政局統籌,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工局辦理。」這項意見雖未獲台北市議會通過,但教育局仍行文給國高中等學校

同志諮詢熱線秘書長鄭智偉表示,很多同志在 18 歲以前,甚至是幼稚園時就知道自己的性傾向。台北市發出的公文明顯認為 18 歲以前沒有同志,完全忽視同志的生命經驗。同志團體發出的抗議連署,短短幾天內就累積了 1,454 件個人以及 104 個團體的聯署,可見同志社群的憤怒。

性傾向不會被誘導

同志諮詢熱線理事長大尾本身就是一位明星高中老師,大尾在現場表示,異性戀不可能因為誘導而成為同性戀。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麼同性戀應該可以被誘導成異性戀。如果教育局認為 18 歲以下的青少年可能在性傾向上被誘導,那麼也應該禁止認識兩性的課程與社團,因為這種活動可能會誘導青少年成為異性戀。大尾表示,這種荒謬的邏輯根本無法成立。台北市會發出這樣的公文,明顯是將同志當成病毒,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會傳染的疾病。

北市府需性平再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賴友梅則表示,台北市議會挾審查預算之名,進行性別歧視之實,不但證明政府沒有專業判斷的能力,也讓台北市的性別平等教育倒退15年。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也表示,台北市政府與市議會縱容這種公文發放,明顯欠缺性別平等概念。一般人如果沒有性平概念,所造成的傷害很小,但擁有公權力的單位欠缺性平概念,卻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范雲表示,自己將志願擔任義工,為台北市政府以及市議會上性別平等課程。

而台北市議會也有 3 位議員,包括周柏雅、林奕華以及徐佳青助理,在抗議現場聲援同志團體。周柏雅就表示,台北市政府明顯不懂議會政治,未獲大會通過的決議,教育局居然行文到台北市各國高中、高職,明顯違反程序

周柏雅表示,台北市長郝龍斌應該代表市政府向社會道歉,教育局應該收回公文重新發文,台北市的家庭教育中心也應該把同志相關資訊列為營運重點。

林奕華則表示,一、兩位性別歧視的市議員,讓整個台北市議會蒙羞。而自己唯一做錯的事,就是沒跟提出歧視同志意見的市議員打架。

在抗議活動中,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出面道歉,表示已經重新發文給國高中、高職等學校,並無歧視同志之意,未來台北市教育局會加強性別平等教育業務。

[新聞] 2010/03/03: 北市歧視同志,早有脈絡可循

台灣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03/131/21c0n.html

台北市號稱是對同志友善的城市,但卻發出了一紙「防止同志社團」的公文給各及國高中、高職。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這紙公文是市政府長期歧視同志的結果。

曾經承辦過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的王蘋指出,先前在承辦同志公民運動時,台北市政府就說海報上有同性擁抱接吻不合適,要改成同性牽手才行。而台北市政府補助第一屆同志大遊行時,又說同志在街上脫下上衣不成體統。正因為如此,同志團體在第一屆同志大遊行之後,就拒絕市府預算,改以自行募款的方式進行。

王蘋表示,是政府要對同志友善必須是真正的友善,而不是假友善。台北市政府對外以同志運動當作城市外交來消費同志,同時卻利用假惺惺的同志公民運動預算來打壓同志

王蘋更指出,在歧視同志公文事件中,歷經了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法規會等組織,卻沒有人發現公文內容有問題,可見市政府完全不了解同志議題。因此,發生歧視同志公文事件並不是偶然,而是長期歧視同志的必然結果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舊聞] 通姦、刑法、統計

2007/09/13: 回到婚姻本身解決吧  [節錄]
中國時報ˉ時論廣場,曾昭媛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33
ˉˉ美國對於通姦,只有民事上的求償、而無刑法上的罪刑。日本、德國、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通姦罪。而通姦罪在台灣,卻是刑法上要被判坐牢的罪;由於是告訴乃論,原配通常會心軟、不告丈夫,因此最常被告的當事人,就是做為第三者的女性。

2007/09/14: 通姦不除罪,女人是大輸家  [節錄]
中國時報ˉ論壇,官曉薇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34?page=1
ˉˉ依據筆者研究調查,在近幾年地方法院判決(研究範圍自一九九九年至二○○四年)總共一○五五件通姦罪判決中,第三者之女性被提起公訴(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三十一)和遭判刑的比例(百分之三十三)的確比丈夫被提起公訴(百分之二十五)和被判刑的比例(百分之十九)高;而在進入法院程序後,丈夫也有高達百分之五十可能會被太太撤銷告訴而得到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擺脫法律責任;相對的,第三者女性卻只有百分之三十一可能會受到同為女人的太太原諒並撤銷告訴。
ˉˉ但令人驚訝的是,正如這次「洗門風事件」是一個已婚女性的外遇一樣,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案件越來越多,筆者發現,女性發生婚外情遭到丈夫告訴而進入法院程序的案件,與因丈夫發生婚外情的案件數目旗鼓相當,儘管太太提出告訴的案件仍佔所有案件之百分之五十三,卻也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案件是由丈夫提出告訴的。而在這些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太太遭判刑的比例(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二十二)更高於前述在男性婚外情案件中犯通姦罪的丈夫,而在事後遭自己的丈夫撤銷告訴的可能性(百分之二十一),還比提出告訴的太太對丈夫和第三者女性之撤銷比例要低。依據這樣的研究結果,我們可以知道,隨著婦女進入職場和整體社會風氣開放等因素影響,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數量已後來居上,但因為台灣傳統上對於女人「紅杏出牆」的譴責要比男人的「拈花惹草」來的嚴厲,加上男人被戴綠帽顏面盡失,因此在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丈夫更容易訴諸法律報復出牆的妻子與男性第三者。

2009/03/13: 好聚不好散──野百合怎麼會有春天?從潘越雲事件談離婚制度缺失與去除通姦罪刑  [節錄]
婦女新知基金會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epaper_view.asp?id=9
ˉˉ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ˉˉ……雖然抓姦新聞時有所聞,但大家或許沒有注意到,最近幾則新聞都出現抓姦者反被告「妨害秘密、傷害罪、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刑,而這些罪刑往往高於通姦罪,也就是說,即便成功告贏通姦罪,自己可能因為抓姦手段非法,而被判處更重的罪刑。……
ˉˉ國科會社科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官曉薇根據 1999 年到 2005 年法院裁判通姦罪的統計數字進行分析,發現被告通姦的丈夫,有 50% 的機率被撤回提告,但是對於被告通姦的妻子,只有 23% 被撤回,也就是說,丈夫對於妻子的外遇是更加無法容忍。因此,即便先生被告通姦的人數多於太太,但是如果根據判決確定數字,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數還多於丈夫(太太被判刑 209 人,先生被判刑 181 人)。
ˉˉ此外,多年來婦女團體也指出,多數妻子會撤銷對丈夫的提告,卻保留對女性第三者的告訴。從官曉薇博士所做的統計,確實可以發現,女性第三者被提告的人數已經遠高於丈夫(女性第三者被告人數為 512 人,先生為 420 人),若再算入丈夫被撤回告訴的人數遠多於第三者女性,最後先生被提告的人數只有 210 人,而女性第三者則高達 349 人。
ˉˉ從法條來看,通姦罪看似「性別平等」的男女都罰,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卻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也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因為一條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
ˉˉ……本會認為應推動修法,去除刑法中的通姦罪,保留民法求償途徑,讓婚姻回歸民法及情感諮商教育的解決之道。

附註:相關法條
民法 1052 條(裁判離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刑法 239 條(通姦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