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我心中的理想板規

使用 BBS 很多年,但最近才感覺到某些看板的板規有所不足或不合我意,於是我開始思考:「如果我是某 BBS 某看板的板規制定者,我會制定出怎樣的板規?」以下是未完成的板規以及註解。註解會放在方括號 [ ] 內,不屬於板規,主要是用來說明為何會制定某條板規。

第一條
- 不得歧視、挑釁、(人身) 攻擊、驅逐、壓迫任何人、事、物。前述之「人、事、物」,包含但不限於性別、性傾向 (性取向)、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國籍、地區、學校、身分、文字、文化、觀念。
- 尊重多元。前述之「多元」必須以符合本條文前項之規定為前提。

第二條
- 本板之板主亦具本板之板友的身分。
- 本板之板主在下列情況是本板之板主:
  1. 處理本板之板務時。板務包含但不限於發表公告、懲處板友、標記文章、編輯精華區、舉辦投票、與他板板主溝通、與站方高層溝通;
  2. 事先聲明此時身分是板主時。
- 本板之板主在下列情況是本板之板友但不是本板之板主:
  1. 不處理本板之板務時。注意:即使某一文章或事務與本板有關,也不代表某一文章或事務就一定是本板之板務;
  2. 事先聲明此時身分是板友時。
[有人認為本板之板主不論在任何看板做任何事 (例如在他板發表文章) 都是本板之板主,我認為此種看法是公私混淆,不甚妥當,所以訂定此條板規。]

第三條
只有板主可以發表公告,而且必須在文章標題註明這是公告;所有板友皆可回覆公告於本板之公開板面,而且文章標題之「公告」二字不須刪除。
[有人認為不可回覆公告於公開板面,應私下寄信給板主;我認為此種作法會阻礙板主與板友們之間的良好溝通,對於議題的討論並無幫助。也有人認為可以回覆公告,但「公告」二字必須刪除;我認為此種作法不利於瀏覽或搜尋文章。]

第四條
不禁止字數少的文章發表,但建議板友在文章中多用一些字清楚詳盡地表達自己的意思 (所謂建議,就是不這樣做也不會被處罰)。
{ * 以下為舊版:
- 文章字數限制:必須有一百字以上使得張貼文章。
- 使用 Microsoft Word 字數統計的功能。字數是指將文章扣掉引文、簽名檔、網址、歌詞後,其全形字和半形字之總合。
:以上為舊版 * }

第五條
不禁注音文或火星文。
[有人認為文字或符號要注重溝通性,我極為同意。有人認為應限制或禁止使用低溝通性的文字或符號,我不同意。我認為低溝通性的文字或符號或許會隨著時間流逝、使用人數逐漸變少而自然地消亡,但人不應該因為不喜歡它或認為它溝通效率低就人為地限制它的流通或演變。我認為:在看板發文或推文通常都是想獲得他人的回應。若有板友很喜歡使用注音文或火星文,當他發現他的文章或文字很少被回應時,他就會開始思考是否要繼續使用此種低溝通性的文字或符號。]

第六條
不禁簡化字。
[簡化字是中國大陸的官方文字,如果要禁簡化字,那為何不禁英國、法國、俄國、日本、西班牙、亞塞拜然、坦尚尼亞的官方文字?]

第七條
不禁同一 ID 連續發文,但建議板友將多篇同性質的文章合在同一篇文章發表 (所謂建議,就是不這樣做也不會被處罰)。
[重點是文章的品質與適合性。若每一篇文章品質都不差而且適合在本板發表,不應該限制板友發表的權利。]

第八條
不禁同一 ID 連續推文 (包含推、噓、箭頭),但任兩行文字內容之相異度須達 50 % 以上。

第九條
(本條所說之推文皆包含推、噓、箭頭。)
- 不禁刪除推文,且刪除前不須原推文者同意。
- 禁止變更推文之文字或內容使其與原推文者之原意不同。
[推文附屬於原始文章,原始文章之作者有權力刪除推文,但不得變更推文之原意。]

第十條
若甲板友做了第四條到第九條明定不禁止的事,乙板友不能因為這些事而噓甲板友。(此處之「噓」是指用噓文、推文、箭頭文或文章表達「噓」或「不同意」。)

第十一條
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須經原作者同意。

第十二條
板主刪除任何文章,都要將被刪除的文章備份在精華區。
[備份的用意:一方面是保留紀錄,另一方面是方便網友找回被刪除的文章。]

第十三條
- 板主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 任期結束之前須舉辦板主選舉,讓板友投票選出新任板主。
- 若候選者只有一人,須贊成票大於反對票與廢票之和使得當選。
- 若無人當選,板主由小組長接管。(註:沒記錯的話,這一條是站規。)

第十四條
建議但不強制 (也就是說,不這樣做也不會被處罰):
在文章標題使用分類標籤。標籤可自訂。可同時使用多個標籤。
[使用文章標籤有利於板友搜尋以及板主整理。]

第十五條
建議但不強制 (也就是說,不這樣做也不會被處罰):
分清推文、噓文、箭頭文之使用時機。
  1. 推:表達推薦、同意,希望讓更多人看到像這樣的好文章;
  2. 噓:表達強烈的不推薦、不同意,非噓不足以表達心中之反對;
  3. 箭頭:給文章加上註解,或是給文章加上與文章或作者或其他推文有關的文字。
[有許多板友是依照推文多寡來篩選閱讀文章的。如果沒有要推薦或是已經推過又想再說話時,就請用箭頭吧。]

第十六條
- 欲變更板規,板主須先將新板規公告於本板,若七日內無板友在本板表達異議,方能公告施行,施行日是此次公告日而非前次公告日。
- 若七日內有板友在本板表達異議,其意見在本板經過充分的公開討論之後,仍應依本條前項所規定之程序為之。

第十七條
板規不溯既往。板規施行後始有其拘束力,不能適用於施行前之行為。

第十八條
本板規之公告與施行亦須符合第十六條之規定。
[本條與第十六條程序相同,但適用之對象不同:本條是指現在所看到的這十九條條文的公告與施行,第十六條是指以後要變更板規的程序。]

第十九條 (罰責) (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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