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條、項、款、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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